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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规也应尊重常识

  据《海峡都市报》报道,福州一私立高中的校规堪称严峻而奇葩。从“禁止男女生交往过密,包括不许并行、共餐、互赠礼品、直接交流”,到“私自离校要交10000元保证金”,凡此种种,让人大跌眼镜。面对质疑,校方以“男女授受不亲”或“仿效名校”的堂皇理由塞责,更使舆论哗然。

  校规作为一种行为规则,因其约束性和指导性,可以规范一校师生的语言和行为,根本宗旨在于为师生营造和谐、理性、文明的学习和工作环境。从本质上说,校规属于一种共同契约,即约定双方在自由、平等、独立的前提下形成某种价值共识和行为准则。这种约定是现代社会形态中“法”的基本雏形,也是国家倡导“依法治校”“依法治教”的理论来源之一。而我们在福州这所学校身上,看到的是一种明显的倒退。就男女生交往而言,以“初恋”为由而干脆阻断“直接交流”,这种做法,让人很难想象今后男女生或“老死不相往来”或“间接交流”,究竟会是一种什么样的校园生态。

  实际上,类似“男女生距离不得小于60公分”等规定事后无不成为千夫所指的对象。管理者是否考虑过:孩子将来的人际交往怎么培养;孩子的爱情观、恋爱观是否一“禁”就天下大吉了?从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来说,孩子合理的心理诉求若得不到应有的满足,他们就会寻求其他解决途径,往往会引发逆反抗拒、心理变态、极端暴力等负面后果。所以,有经验的管理者都明白“禁不如疏”的道理。至于“男女授受不亲”等托辞,那是封建时代下特定制度、习俗、伦理的产物,早已不符合今天的现实,只会徒增笑柄。

  校规中的另一个硬伤,是所谓的“保证金”。校方言之凿凿,认为仅是“代管”,将来必会退还;但有学生证实,如果“违规”离开学校,则“没收”保证金。其实,无论是否归还所谓的“保证金”,学校均已侵犯了学生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。无论公立私立,学校作为公共服务单位,如何有权力私设“保证金”呢?更妄谈将之视作制约学生自由的“紧箍咒”,去自由裁度“代管”或“没收”。

  当下许多所谓的“现代学校”,均是从土地、楼宇、设备、人数等因素来标榜的,却并无真正的“现代精神”。奇葩校规就毫无现代法治的基本理性与特征。“依法治校”并没有真正从“墙上请下来”,没有从“文件”中做出来。我们要保有戒心,因为校规的设立与使用,不是一地一校一人的私器,更不是为了实现功利性的应试目的而可以随意涂鸦、异化的。

  康德以为,这个世上“能够对人提出的最大、最难的问题,就是教育”。教育绝非靠长官意志、行政强权就能办好的,而需站在“人的发展”的立场上,从做好每一处细节开始。那些严峻而不当的奇葩校规,应尽早回到由“常识”和“理性”共同构筑的逻辑轨道上去。(作者邱磊,系江苏省南通市金沙中学教师)

  《中国教育报》2016年12月22日第2版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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